桃園律師案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損害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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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損害賠償範圍
日期2024-12-2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要旨
⑴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並非所問;且該關連共同行為,不以故意為限,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查龔0平自9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擔任華0公司運籌管理部經理,承辦系爭專區業務;辛0芬自92年12月起至97年11月7日擔任泰昌公司董事長,實際負責人為朱0俊;系爭契約係朱0俊代理泰0公司與華0公司所成立,約定承攬人應履行之義務除將貨物集中保管在系爭專區外,尚包括在系爭專區進行「打專盤」服務,因該「打專盤」服務,龔0平與朱0俊協商後提高每公斤服務費美金0.02元;系爭專區因受北京奧運影響,無法在105倉庫打盤,難依約履行「打專盤」部分,為龔0平所知悉,消極任由泰0公司就系爭專區僅為集中保管貨物之一部履行,仍令華0公司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支付系爭美金款項,致其受有美金123萬3993點272元,折合新臺幣為3640萬2802元之損害,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龔0平擔任華0公司經理,承辦系爭專區業務;辛0芬擔任泰0公司董事長,朱0俊為實際負責人,關於泰0公司就系爭專區僅為集中保管貨物之一部履行,無法在105倉庫為「打專盤」服務,致令受有上開損害之情,龔0平等3人是否有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行為?該3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是否共同為造成上開損害之原因,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發生,彼此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攸關華0公司得否請求龔0平等3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而有詳加研求之必要。
⑵按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為民法第26條前段所明定。不同之公司法人其法人格各別,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各公司所有之資金,屬各該公司所有,縱為子公司之財產未必當然屬母公司所有。原審既認定系爭美金款項係新加坡子公司支付,則該公司支付系爭美金款項之原因為何?其支付之系爭美金款項,損益為何歸屬於華0公司,而得認泰0公司未在105倉庫為「打專盤」所致之損害,屬華0公司之損害?華0公司是否實際受有損害,自有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