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損害賠償事件之一部請求與闡明權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損害賠償事件之一部請求與闡明權
日期2024-12-2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原告就數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為單一聲明之請求者,法院倘經審究原告其中之一項訴訟標的無法使其獲得全部勝訴之判決時,即應另就原告所主張之他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逐為審判。查上訴人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26條、第227條之規定,而為本件請求,則法院審理結果,倘其中一項訴訟標的未能使上訴人獲全部勝訴判決,即應就其他訴訟標的為審判。原審既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26條規定請求為無理由,即應審理其依同法第227條所為之請求。乃原審就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未予審究,亦未敘明其不予審究之原因,已有可議。
次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僅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拋棄其權利者而言。於實體法上,債權人既得自由行使一部債權,在訴訟法上,即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債權人於其訴所聲明者為限度。倘債權人前訴訟僅就債權之一部訴請債務人給付,而未明確表示拋棄其餘部分債權之請求,縱在該一部分請求之訴訟中未聲明保留其餘請求,該未請求部分仍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又倘原告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併屬闡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