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法律性質與貪污治罪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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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之法律性質與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2024-12-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刑事判決要旨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關於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付之規定,及從公費助理費用之撥付方式,係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費數額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等情以觀,可見公費助理補助費,非屬議員之實質薪資範圍,亦未具有對議員個人實質補貼之性質,自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公費助理,議會始得依該條例規定將補助費支予公費助理。是議員事先要求公費助理交出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或印章等資料,由議員全權保管使用該補助費者,則議會所核撥之補助費,形式上雖撥入公費助理個人帳戶,惟實質上已被議員直接領取而據為己有、任己花用,難認公費助理有具領該筆款項。此與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係依雙方合意,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議員者,始有該公費助理補助費於此情形,若用以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實際上亦從事助理業務之私聘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情形有別,亦與議員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以詐領核銷公費助理補助費等情尚有不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詐領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已說明高雄市議會編列預算將公費助理補助款,依議員申報名單直接撥付至各公費助理帳戶,並非併同議員得領取之各項費用撥付予議員本人,該補助費係各助理執行助理職務而取得之薪資報酬,自始非屬議員之實質薪資,亦無實質補貼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