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權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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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權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法院應如何處理
日期2024-12-04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7號民事裁定要旨
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此觀家事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固應於裁判前使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未成年子女之意見陳述權係基於其程序主體權而來,非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義務,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法院仍應尊重其決定,並審酌一切情況,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為判斷,未必一律須使未成年子女親自向法院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查兩造所生子女分別為6歲、4歲,並於相對人詢問是否有出庭意願時,皆明確表達不願意,再抗告人復未爭執該錄音及譯文之真正。原審審酌上情,併考量乙○○年幼,無法理解親權裁判之結果與影響,參酌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及程序監理人凃冠如之個案評估報告,未使子女到庭陳述意見,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