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勞動關係消滅後之契約後義務與恩惠性給予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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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動關係消滅後之契約後義務與恩惠性給予相關認定
日期2024-11-16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要旨
契約關係存續中,當事人負有契約之權義。而所謂後契約義務,係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債權人原契約履行利益以外之固有利益,在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雖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然違反此項義務,仍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雇主對退休勞工所為之給付,除屬工資後付性質者,雇主不得任意扣減或停止給付外,其基於照顧退休勞工之目的所為具有恩惠性質之給付,不具勞務對價性,屬無償給付性質。雇主將該恩惠性給付之要件明定於工作規則內,如該自訂規範內容,及雇主嗣依其規範及參酌勞雇間所生具體情事所為給付與否之決定,未違反平等、比例原則者,勞雇雙方均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