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房屋仲介關於買賣標的有無課徵奢侈稅乙節應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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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房屋仲介關於買賣標的有無課徵奢侈稅乙節應告知消費者
日期2024-11-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為民法第535 條所明定。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具有之注意。而房地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此所以一般消費者願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之原因。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酬金,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之規定,據實報告於當事人。瑞0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委託契約,於上訴人向瑞0公司履行輔助人劉0平諮詢其出售系爭房地是否免徵奢侈稅時,此關涉房屋交易所生事項,為瑞0公司、劉0平所具專業,自有提供奢侈稅相關規定之義務,劉0平並據上訴人所提供其與配偶僅有1戶系爭房地,且辦竣戶籍登記,系爭房屋為自用,判斷如符合自用,可免徵奢侈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稽諸系爭委託契約簽訂時之修正前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奢侈稅之要件,除上訴人夫妻僅1戶不動產、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系爭房屋於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似見劉0平於上訴人諮詢系爭房地是否免徵奢侈稅時,並未告知免徵規定之全部條件,酌以上訴人確以系爭房屋為采0公司之登記地址,亦為原審所是認。上訴人已於原審一再主張:倘劉0平告知該不動產不能為營業使用,伊必會有所反應,當無可能甘冒上百萬元重稅負擔仍默默決意出售等語,是否毫無可採,已非無疑。而奢侈稅既涉及系爭房地之買賣,且瑞0公司、劉0平較諸一般人具有專業知識,則其於上訴人諮詢是否免徵奢侈稅時,未告知免徵奢侈稅包括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全部條件,是否已善盡預見上訴人恐遭徵奢侈稅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就上訴人未諮詢或未告知之事項,劉凱平是否即無主動告知免徵奢侈稅全部條件之義務?倘劉0平未主動告知免徵奢侈稅全部條件,是否非一般不動產仲介具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所能盡之注意?非無研求餘地。乃原審就此未遑詳加審究,遽以劉0平就上訴人所提供事實告知出售系爭房地免徵奢侈稅,無主動提醒、調查義務,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非無可議。
【案經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57號民事判決,而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