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請求履行遺贈登記事件若有遺囑執行人應以其為被告 | ||
---|---|---|---|
日期 | 2024-11-02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7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民法第1215條第1項、第121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就與遺囑有關之遺產,其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就關於受遺贈人請求履行遺贈義務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受遺贈人僅得以遺囑執行人為被告。查崔0堂以系爭遺囑,將系爭不動產遺贈與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上訴人係依系爭遺囑等文書,請求被上訴人即崔靜堂之繼承人履行遺贈義務。而崔0堂有以系爭聲明書指定王0魯律師為遺囑執行人。果爾,王0魯律師是否業經崔0堂合法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攸關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有無訴訟實施權,自應究明釐清。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究,遽依被上訴人之抗辯,即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