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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多層次傳銷之構成要件及個案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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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1-01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要旨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係指透過傳銷商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藉由多層次組織架構,省卻其中大盤商、批發商、零售商等中間流通媒介與費用,以較低價格銷售商品或服務。因此多層次傳銷,旨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係以來自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為主,始符合多次層次傳銷制度之宗旨。為落實上開目的,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本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來源」,明禁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主要獲利來源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惟該條所指「主要」來源,除以收入比例是否達50%作為判定之參考外,基於多層次傳銷制度之正當性為確實推銷商品或勞務,商品或勞務於傳銷過程是否淪為形式之商品虛化亦可資為判斷標準。因此若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假藉或依附多層級組織之行銷方式,使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徒具形式,亦即傳而不銷,以致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並非來自對於商品或服務以合理市價之推銷業績,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而為同法第18條禁止規定之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