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妨害家庭案件未宣告緩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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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妨害家庭案件未宣告緩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4-10-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刑罰之目的不外應報與預防,以及兩者間的調和。就預防作用言,刑罰的機制是透過刑罰向社會宣示規範的威信,重點不在對於行為人的懲治應報,自由刑的執行乃單純集中在監獄剝奪或限制其行動自由,對於行為人或能達到嚇阻之作用,但執行過程對於行為人本身及其與家庭及社會關係的破壞,或許可能更嚴重且難以挽回。緩刑制度之目的,即在避免刑罰剝奪自由的難以挽回之傷害,給予自新機會。而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是否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就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危險性、被告犯罪之動機暨犯後態度,以及有無再犯之虞等情,綜合加以審酌。尤以「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定第2點之審酌情形,諸如是否初犯;有無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等,均屬具體判斷之事由。此外,侵害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其有特定具體之被害人,更宜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有關「修復式司法」或「修復性正義」精神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其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建立一個和平的社會生活。為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並兼顧已有悔意而有意願及能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被告意思,參諸立法理由,固須被告及被害人「均聲請」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為前提,惟法院如認被告有其必要,仍得基於訴訟照料義務,向被告及被害人告知及闡明此項立法之目的,以使知悉,並由其等自主決定是否聲請,兼及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以利判斷是否宣告緩刑之決定,否則即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又宣告緩刑與否所得審酌之事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亦即證據能力或證據之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且所證明之程度無須達毋庸置疑之程度,惟關於裁量審酌之事實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如有與卷證不符之判斷說明,自仍有認定事實違誤或理由矛盾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