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私人取證如非出於不法目的及違法手段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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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私人取證如非出於不法目的及違法手段取證
日期2012-07-2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且私人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式,故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錄影,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並無證據能力,而應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