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構成要件認定及個案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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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構成要件認定及個案法律適用
日期2024-09-2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要旨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同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以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開發、經營、使用為其構成要件。雖違反水土保持法亦含有竊佔罪之性質,然所謂占用僅須對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之土地,有事實上的支配管領為已足,不以在該地上設置難以移動之固定設備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