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 行政裁罰主管機關有無判斷餘地? | ||
---|---|---|---|
日期 | 2024-09-24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57號行政判決要旨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所稱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善良風俗,則指社會之一般道德觀念而言。此雖係立法者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惟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尚難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原審審酌:上訴人於系爭節目鏡面標示「封台倒數6天」,經系爭諮詢會議委員審查意見認為:「字幕呈現訊息有造成防疫期間之社會心理恐慌之重大影響」、「業者對於錯誤產生之因素解釋難被採信,相關資訊已引發公共恐慌」、「完全沒有事實基礎,危言聳聽,毫無根據,在疫情中製造恐慌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封台』與『關鍵倒數』文義上差異極大,在疫情期間如此的報導會造成民眾極大的恐慌」、「錯誤植入『封台』,將導致嚴重恐慌,影響嚴重」、「疫情為重大公共利益,有造成社會恐慌」、「『封台倒數6天』與『關鍵倒數6天』的落差並非單純錯誤,有造成大眾恐慌之風險,妨害公序良俗」,又經被上訴人委員會議審認此為新冠肺炎疫情,屬重大公共衛生議題,涉及公共事務,上訴人未經查證,誤導民眾對防疫訊息認知,影響疫情之防範及控管,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致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因而肯認原處分認定上訴人於系爭節目鏡面標示「封台倒數6天」,有誤導民眾對防疫訊息認知,影響疫情之防範及控管,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致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業已詳述其認定事實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核與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無違背,其涵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亦無違誤,並無適用法規不當或不適用法規之違法。茲應說明者,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屬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並無判斷餘地可言,且並非獨立機關所為一切決定均享有判斷餘地。關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判斷,僅為一般法律適用,無涉判斷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