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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被繼承人生前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履行即已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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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09-23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07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被繼承人生前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履行該契約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所負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所明定。是遺產之範圍自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非專屬之權利、義務,均為分割之標的。
㈡黃0寬生前將系爭15筆不動產及系爭中小企銀帳戶內之存款贈與黃0棠,為原審所認定,則黃0善抗辯:黃0寬生前將不動產全部贈與黃0棠,屬黃0寬之繼承債務等語,似非全然無據。倘系爭贈與契約有效,黃0寬依該契約所負債務,是否為兩造所繼承之標的?如是,該項債務應否列入遺產範圍而為分割?自應予以釐清。乃原審恝置不論,僅就系爭19筆遺產為分割,於法自有未合。本件黃0寬之遺產之範圍為何?未臻明瞭,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