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藥事法關於禁藥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構成要件解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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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藥事法關於禁藥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構成要件解釋認定
日期2024-09-19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要旨
藥事法對於禁藥之規範,重在藥品輸入我國之有效監督管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其中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之行為,祇要行為人明知為同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而陳列於他人可以觀覽選購之處所,將販賣之意圖表徵於外,即足當之,並不以已著手販賣或已有販賣藥品之行為為必要,亦不以陳設擺放藥品之處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此由該條項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構成要件,而非如其他刑罰法律規定「公開陳列」(例如:刑法第191條之1)或「公然陳列」(例如:刑法第235條、第319條之1)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