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特留分扣減關於其權利行使之除斥期間相關認定 | ||
---|---|---|---|
日期 | 2024-09-18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而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係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查李0豪死亡時,李秦0莉5人為其繼承人,李0豪預立系爭遺囑,指定李秦0莉3人各自繼承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未分配予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何時知悉其特留分權因系爭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攸關上訴人行使其扣減權,是否逾除斥期間之判斷,自待釐清。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即已指明,原審未遑詳加推闡明晰,遽認上訴人至遲於102年4月23日收受確認遺囑真正訴訟之一審判決時,已知悉系爭遺囑之內容侵害其特留分,其遲至104年6月10日始向被上訴人為行使扣減權之意思表示,已逾2年除斥期間,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