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年終考績得否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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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年終考績得否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日期2013-01-25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67號判決要旨
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2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關於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依同法第84條於申訴、再申訴程序則未準用,且服務機關對公務人員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因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且未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參諸按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等多則解釋意旨,僅
得循申訴、再申訴程序為救濟,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年終考績屬對各官等人員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自屬對該公務人員之管理措施。是公務人員對所屬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之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