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指示型不當得利給付之請求對象及要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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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指示型不當得利給付之請求對象及要件認定
日期2024-08-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此際被指示人係處於給付過程之中間人地位,依指示人之指示,為指示人完成對領取人為給付目的之行為,初無對領取人為給付之目的。因此,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查上訴人依自稱為「陳0珠」母女之指示,委請林0標於101年11月29日匯款462萬元至被上訴人系爭帳戶,被上訴人並未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而係為將經商所得利潤匯回系爭帳戶自用,乃於101年11月28日匯款人民幣100萬元予地下通匯業者指定之帳戶,地下通匯業者於翌日安排林0標將 462萬元匯入系爭帳戶,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係為履行其與該自稱「陳0珠」母女者之約定,依「陳0珠」母女指示,匯款給付被上訴人462萬元,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給付關係,則上訴人與該自稱「陳0珠」母女者間之投資契約關係縱不存在,依上說明,上訴人(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即自稱「陳0珠」母女者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不得向被上訴人(領取人)主張之。原審本此見解及認被上訴人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