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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分配表異議之訴中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合一確定案件之上訴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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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07-09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倘係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以上訴人與陳0澤為共同被告,訴請確認其2人間系爭本息債權不存在,該部分訴訟標的對於其2人須合一確定。第一審判決此部分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就此所提之第二審上訴,其效力當然及於陳0澤,原審依法應併列陳0澤為上訴人,予以審理,始為適法。乃竟僅以上訴人為此部分第二審之上訴人,予以審判,其第二審之上訴人適格要件,難謂無欠缺。上訴論旨,雖未指摘及此,然當事人是否適格,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審未遑辨明,逕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而上訴人與陳0澤間就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否既尚不明確,被上訴人請求剔除上訴人於系爭分配表之債權、所受分配金額改由被上訴人分配部分亦無從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