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司法實務關於勞動關係寬認雖名為承攬仍有認定勞動關係成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司法實務關於勞動關係寬認雖名為承攬仍有認定勞動關係成立
日期2024-06-13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雙方簽訂之契約名稱記載為承攬契約而異。查系爭承攬契約第5條第3款約定:「除甲方(陳00即文北造型名店)……對於化粧品效期與必須進行消毒之工具或設施設備,由乙方(上訴人)負責(甲方有監督管理之責)」等語,明確記載陳瑞曇就上訴人使用之化粧品效期與工具或設施設備之消毒,有監督管理之權限;又梁00(英文名000)、陳00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在店內員工Line群組分別傳送「溫馨提醒4/27週五(明天)正義店人員打9:30找我點名遲到比照上班遲到時數,全體人員參與」、「今天上課9:30不要遲到」、「明天開會……不要遲到!打卡時間11:00」等訊息,上訴人並曾以Line向陳00表示:「我會晚一點到,大概11:30…因為我剛才才想到要11:00打卡,……如果要從11:00開始扣遲到…能讓我請一小(時)嗎?我還是會11:30到」、「我請一小(時)」等語,另上訴人薪資明細表「遲到」、「事假」欄及排休管制表「業務疏失」欄分別填載100元至2850元不等之金額,倘非虛妄,上訴人不但須上班打卡,請假亦須徵得陳00同意,並曾因遲到、事假或業務疏失等原因遭到扣款,陳00於原審復自承設計師請假必須扣薪等語,若上訴人分別於被上訴人經營之2家造型名店任期期間,其工作模式均相同,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出勤狀況及工作表現,似非毫無指揮監督之權。果爾,能否謂兩造間全無經濟上、人格上或組織上之從屬性?自滋疑義。原審未詳加調查釐清,徒以上揭理由,認兩造間非成立勞動契約,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