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最高限額抵押債權數額確定與塗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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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06-06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債務人及債權人究竟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而不許以登記以外之事由認定之,否則即有違物權公示之原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其債權因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此觀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4規定即明。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時,如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該確定期日前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查李0生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102年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李0生為義務人兼債務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支票、借據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11月18日,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似見該抵押權係李0生為擔保被上訴人之本票、支票及借據債權而設定,不及於其他人。果爾,能否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包括楊美香及超財公司與被上訴人間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非無進一步研求餘地。
次查被上訴人以對李0生有系爭借款及系爭附表所示債權未獲清償,實行抵押權聲請系爭裁定,系爭附表所示系爭本票及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均在104年3月24日以後;被上訴人代償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則在105年2月,遍查全卷亦無任何借據存在,倘若無訛,被上訴人匯入超0公司帳戶之系爭借款是否為102年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債權確定期日前被上訴人對李石生是否有既存債權存在?被上訴人對李0生是否無受擔保之債權,且確定不發生102年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楊0香如非102年抵押權設定契約之當事人,其請求被上訴人塗銷102年抵押權登記,是否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無訴之利益?均滋疑問,凡此攸關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塗銷102年抵押權登記之判斷,有待深究釐清。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此部分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