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過失致重傷案件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行人絕對路權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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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過失致重傷案件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行人絕對路權之判斷
日期2024-06-05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刑事判決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係在規範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穿越之違規情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義務,而與行人穿越斑馬線時有無「絕對路權」無關。本件被害人行走穿越道路,本應遵號誌指示前進,依當時情形,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害人卻闖紅燈穿越斑馬線,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已經原判決認定明確。且原判決係以上訴人駕車行近本件事故路口之斑馬線,見許0龍等2人穿越時,僅降低車速讓該2人先通過,並未停車暫停,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由,認定上訴人有過失,且不因被害人是否違規穿越斑馬線而異其判斷;原判決並已表示:即使行人有不依號誌指示通行斑馬線之違規情事,行近之汽車駕駛人仍有依上開規定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注意義務。足見原判決援引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認「行人對於行人穿越道擁有絕對之路權」等語,實屬贅餘,但因不礙於本案事實之認定,且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自與法律規定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不同,而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