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所受損害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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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所受損害之認定
日期2024-03-2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要旨
惟按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如依約履行,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伊,則土地上漲之利益應歸伊取得,然因被上訴人違約,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林0宏,使得伊無法取得其上漲之利益,該利益為伊所受損害等語,係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並非謂系爭應有部分再行轉售可獲得之預期利益,因上訴人違約而受損失。是其請求賠償者,係屬積極損害,而非消極損害。原審就上訴人是否受有該積極損害胥未調查,遽以其係請求消極損害,即為不利於其之判斷,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