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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證劵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未經核准代操股票操作之效力與不當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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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02-1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證券投顧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在禁遏未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違反上開規定者,僅生行為人應負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定刑事責任之問題,非謂該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概為無效。原審未察,遽謂上訴人未經核准,與被上訴人各自成立全權委託代為操作股票買賣契約,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