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教師升等與判斷餘地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教師升等與判斷餘地
日期2023-12-19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36號行政判決要旨
以「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教學實踐研究)」類別送審升等為教授者,其所送代表著作(技術報告)應符合上開相關之評審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並經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9條以下之審查程序審查通過後,始得升等為教授。又基於尊重教師升等學術評量之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應承認其評量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就此類享有判斷餘地事件之司法審查,應採較低之審查密度,除非有違反評量之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錯誤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等情事外,對此學術評量之決定應予適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