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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事業務侵占案件之消費寄託金錢是否需原物返還之相關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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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3-12-13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刑事判決要旨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寄託物為金錢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推定為消費寄託,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僅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不負返還「原物」之義務。縱受寄人事後違反與寄託人間之委託信任關係,延不返還寄託物,亦與侵占罪之要件不相侔,不能論以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