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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解釋及法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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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3-04-22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設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肇事後雖將岳○信扶起,但知悉岳0信受傷,未施救護措施,而基於逃逸之意思逕行騎車離開現場逃逸等情,而論以該條罪名,於法並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