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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給付扶養費事件中關於由父母一方墊付扶養費不當得利請求時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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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3-03-18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69號裁定要旨
按父母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等規定即明。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因此受有未支付扶養費之利益,若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致墊付一方受有損害,自可成立不當得利,此項不當得利請求權,乃在使受利益者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