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給付扶養費事件中關於由父母一方墊付扶養費不當得利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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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給付扶養費事件中關於由父母一方墊付扶養費不當得利請求時效
日期2023-03-18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69號裁定要旨
按父母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7條等規定即明。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因此受有未支付扶養費之利益,若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致墊付一方受有損害,自可成立不當得利,此項不當得利請求權,乃在使受利益者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