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機師正式任職前訓練其後未聘任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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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3-03-04 | 類別 | 勞工法類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締約上過失責任屬於法定債之關係,並非因契約或侵權行為而生的民事責任,乃因當事人從事締約的準備或商議而生,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先契約義務為內容,且以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參照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第268、275頁,101年增訂3版)。次按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中斷締約之情形,是否顯然違反誠實信用,應就個案斟酌契約類型、商議進展程序、相對人的信賴及交易慣例等加以認定(參照王澤鑑,同上著,第276頁)。 經查兩造於商議締約之準備階段,上訴人公司對被上訴人施以飛行訓練長達約10月之久,被上訴人必須自費負擔地面課程費用、以及赴美受訓之交通、食宿、訓練費用,且無法兼職以維生,故被上訴人曾詢問上訴人公司,是否於被上訴人完成訓練後僱用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楊0智則同意於「完成訓練」後僱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上訴人公司辯稱:被上訴人雖取得Hawker BE400機型之證照,但被上訴人於美國模擬機訓練中心第一次考試時,有5項測驗不合格,因此不能認為完成訓練,上訴人公司自得不予僱用云云。然查上訴人公司因長期對被上訴人施以飛行訓練之故,致兩造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因此上訴人公司於締約交涉階段即負有對被上訴人之注意義務,於被上訴人詢問是否於訓練完成後獲僱用時,上訴人公司即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向被上訴人說明將以「經美國模擬機訓練中心考核結果全部及格」為僱用被上訴人之重要考量因素,以供被上訴人評估是否承擔支出準備締約費用後卻未獲締約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