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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土地登記錯誤之國家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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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8-1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使土地權利人不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如土地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受損害時,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賠償責任。查上訴人原已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嗣該抵押權經洪0婷以遭冒名登記為由訴請法院判命上訴人塗銷確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系爭抵押權既經認定係虛偽登記而遭塗銷,除被上訴人能證明該虛偽登記之原因應歸責於上訴人外,上訴人倘因此受有損害,自得依土地法上開規定請求賠償。乃原審未經被上訴人就該登記原因有無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舉證,遽以被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認其無須負賠償責任,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