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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第1款之意涵與解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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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8-14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第7條所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該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因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有此事由而造成訴訟程序之延滯,固可認為得歸責於被告,因此產生之不利益由被告自行承受,然被告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乃訴訟上辯護權之正當行使,又被告不服下級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更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範疇,均不能認為係造成訴訟程序延滯而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