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繼續性給付債權與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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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繼續性給付債權與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不同
日期2022-08-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所稱「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指以特定之法律關係為基礎,將來確實繼續發生,並具有某程度週期性及規則性之債權而言。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約定賣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將一定種類、品質之物,以一定價金或以一定標準所定價金,繼續供給買方之契約,性質上屬單一之買賣契約,並非數個獨立買賣契約之結合;且其債權之發生,亦非不具相當週期性與規則性。故以繼續性供給契約為基礎,於將來繼續發生之債權,自該當於上開條文所稱「繼續性給付之債權」。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本於繼續性供給契約之系爭藥品採購契約,繼續發生對於第三人之貨款債權,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因而駁回再抗告人對於台南地院所為駁回其異議裁定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