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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法院於聲請給付扶養費之暫時處分裁定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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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8-13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53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為期保障家事非訟事件相對人能夠瞭解聲請人之主張意旨及證據資料,以利其防禦權之實施,並達儘速釐清爭點之目的,家事事件法第76條明定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於本案聲請暫時處分,遍查全卷資料,未見法院踐行將聲請書狀送達於抗告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等程序,遽依相對人之聲請,酌定原裁定主文所示之暫時處分,不利於抗告人防禦權之實施,自嫌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