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醫院受僱醫師偽造診斷證明書之僱用人損害賠償責任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醫院受僱醫師偽造診斷證明書之僱用人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2022-08-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要旨
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無需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所謂已盡相當之注意,係指僱用人於選任受僱人時,應衡量其將從事之職務,擇能力、品德及性格適合者任用之,並於其任期期間,隨時予以監督,俾預防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查許0正任職被上訴人婦科主治醫師,其從事照顧及增進病患健康之醫療工作,被上訴人於選任時除應注意其是否具備所負責醫療工作之專業能力外,尚須注意其是否具有以良知及尊重病患權益之態度執行醫療專業之品德,並於任用後,依醫療法規定,督導其善盡醫療行為之義務與責任。許0正與李0彰共謀,分別為呂洪0味等五人門診、手術,將手術取出之檢體,摻入自己暗藏取自他病患有癌細胞之檢體,致病理檢驗結果呈罹癌症狀,再據以開立呂洪0味等五人罹癌之診斷證明書,以供渠等持向上訴人詐領保險金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許0正於任職被上訴人期間有上開不正當之行為,能否謂被上訴人對其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依前揭理由,認被上訴人免負僱用人之賠償責任,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