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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非社團法人之神明會信徒大會如何召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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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6-2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原判決既謂:富福頂山寺非社團法人,其信徒大會與民法社團法人總會性質相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而民法第52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亦即除民法有特別規定(例如同法第53條第1項、第57條)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解釋上有二人以上之出席為已足。再觀諸卷附富福頂0寺組織章程,就信徒大會亦未設有最低出席人數之規定。原判決未說明所依據之法律或章程規定,遽謂第一、二次信徒大會未達最低出席信徒人數比例二分之一之門檻,進而認其會議決議不成立,自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又第一、二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是否不成立,涉及其決議開除、加入信徒及選舉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身分喪失或取得,並影響其後召開第一次監察委員會議、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第三次信徒大會及第二、三次聯席會議決議有無瑕疵之認定,原審未為調查釐清前,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