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證劵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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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證劵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解釋
日期2022-06-18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券交易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3日施行之第155條第1項第4款,對於修正前所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增訂「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為其構成要件。原判決就此部分法律之適用,漏未就修正前、後之規定為比較適用,固有未洽。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此部分犯行,已造成如附表二所示之抬高或壓低金雨公司股價結果,即對於金0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已產生實質影響。是無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上訴人所為,均符合其構成要件,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原判決上開瑕疵,顯然不影響本案之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