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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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判斷
日期2022-06-1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要旨
司法警察(官)於調查時詢問證人,因非以詰問方式為之,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然證人所為陳述,究係供述證據,本諸供述應出於自由意志之基本原則,倘證人因受詢問之司法警察(官)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影響證人之自由意志而為虛偽陳述者,固得認其所為陳述,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具證據能力。然此項事由之有無,仍應依證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