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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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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6-11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就賠償範圍有無包括給付標的物以外之損害,以及所得行使權利之種類,二者亦非一致。上開二項請求權競合時,買受人得擇一行使之,倘其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請求其賠償損害時,應無民法第356條規定之適用。勝惟公司自得另依不完全給付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並得由受讓該債權之被上訴人行使之。又勝0公司因上訴人不完全給付,而受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時,系爭土地埋藏之系爭廢棄物,已由嘉0公司僱工挖除並另填新土,且被上訴人應賠償嘉0公司就該瑕疵所受損害,業經他案判決確定,無從再由上訴人補正瑕疵,從而勝0公司未經催告上訴人補正,逕依不完全給付適用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並無不合。原審所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執前開各節,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