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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子女因交通事故導致心智缺陷與民法第195條之關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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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2-1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查丁○○不法侵害丙○○之身體、健康,致丙○○遺有上述身體機能障礙及呈輕度智障狀態,且長期需仰賴專人全日照護,則乙○○照顧、陪伴其女丙○○面對手術及長期復健治療,其母女關係之親情及生活相互扶持之身分法益,似難謂無受到侵害而情節重大。原審未就此進一步推求調查,即謂乙○○之精神痛苦非丁○○過失駕駛行為所致,認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殊
屬未洽。乙○○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