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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共有土地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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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2-02-1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要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之1固分別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第1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然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係就不同宗土地擬合併為一宗土地所設之限制,與民法第824條第5項所定數宗共有土地合併分割之情形有別,所謂合併分割,僅為分割方法,非不同土地實際合併為一宗土地。經查○○○、○○○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地號土地係甲種建築用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憑,依上揭規定,○○○、○○○及○○○地號土地(下稱系爭○○○等三筆土地)固不得合併為一宗土地,但系爭○○○等三筆土地均坐落於同一地段、地界相連(由西至東分別為○○○、○○○、○○○)、共有人亦相同,觀諸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即明,似非不得合併分割。且○○○地號土地上有張0鳳所有鐵架磚造房屋,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參酌張0鳳一再主張伊長年居住在該土地上,其上鐵架磚造房屋乃伊賴以維生之住所,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如將○○○地號土地分配予伊,伊願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等語,而系爭○○○等三筆土地之共有人,除張0鳳外,對於第一審所定將三筆土地合併分割,其中○○○號土地分配予張0鳳之分割方法,並未聲明不服,乃原審因居中之○○○地號為建築用地,即將之割裂,致張雪鳳取得之土地分置該土地二側(即附圖一G、H所示),其中左側(G)部分僅二四‧四三平方公尺,能否謂無礙土地之有效利用,亦滋疑義。末查張0興等人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且張0鳳亦僅表示如採對造之分割方案是否毋須找補再陳報意見,惟並未同意不互為找補,甚且於事後提出之民事辯論狀質疑對造之分割方案,土地價值可能存有落差,何以對造所提之分割方案未見有任何金錢補償措施等語。果爾,能否謂張0興等人及張0鳳亦同意互不找補?乃原審逕謂兩造同意不找補,故不另就金錢找補部分為審究諸語,並有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之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