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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與民法第1194條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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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0-17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脗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爲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爲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原審謂代筆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須由同一見證人爲之,始符民法第1194條所定要式,所持法律見解,非無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又上訴人於原審陳明李0桂因遭李0政遺棄且提告,故訂立系爭遺囑,以免日後需李0政蓋章等語。而系爭遺囑第5條載明:「長子李0政…對立遺囑人未盡孝道,即全未負奉養責任,不得繼承任何立遺囑人身後財產。」,公證人蔡0燕事務所函亦記載「立遺囑人意識清楚……希望寫了遺囑後,可以免除兒子蓋章之麻煩」、「有向立遺囑人解釋特留分及民法第1145條重大侮辱規定」等語。則李0政之繼承權有無喪失,攸關其得否本於繼承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遺囑繼承登記,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