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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強制執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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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0-17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94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係指以特定之法律關係為基礎,將來會持續發生具有相當程度週期性與規則性之債權而言。原法院審繹共同採購契約之約定,認再抗告人對台北榮總之系爭貨款債權係本於該採購契約之特定法律關係,有相當規則與週期而持續發生之債權,該當上開規定所謂之「繼續性給付之債權」,適用法律尚無錯誤可言。再抗告論旨以系爭貨款債權之發生僅屬偶發,不具有週期性及規則性,非繼續性給付之債權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