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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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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0-15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9號民事判決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其所保護之對象係對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非執行債權人。上訴人乃執行債權人,既非該規定所保護之對象,自無從據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令債務人或第三人供擔保係為兼顧執行債權人因延後受償所受之損害,惟被上訴人既係符合該等規定而獲法院准許停止執行之裁定,即難謂其有何違反該規定之情事,上訴人以此主張被上訴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之行為,有違保護他人法律,不法侵害其利益,自無可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