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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匯兌業務之解釋與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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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9-21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上開罪名之成立,亦不以其匯款之金額是否鉅大,及匯率若干為其成立要件。查附表一所列邱0中等人,係為匯款至大陸地區而將款項依指定匯入上訴人或周0村帳戶;附表二所列收款人梁0國等九人,係因泰國投資印刷廠為支付紅利予在台灣之收款人,上訴人依泰國籍會計人員之委託,由上訴人匯款進入收款人之帳戶等情,業經原判決審認明白,至於原判決事實欄未詳載上訴人辦理匯兌之匯率及匯至大陸地區之何人帳戶,均不影響上訴人犯罪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