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與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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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與證據認定
日期2021-07-2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定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以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須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得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被告負舉證之責。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㈠名0公司稱:伊有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在,提出與廣0公司訂立之「個案投資及裝修工程承攬協議書」乙份、匯款單二紙、廣0公司94年6月22日函為證,上訴人否認其真正。乃原審竟未待名0公司舉證證明上開文書之真正,即遽採為不利於上訴人判斷之依據,已有可議。況上開「個案投資及裝修工程承攬協議書」係於93年6月23日始訂立,依該協議書約定投資金一千萬元,應存入廣0公司執行本案之銀行專戶。而名0公司提出之匯款單卻係於91年12月23日及92年1月29日匯款入廣0公司設於安泰銀行延平分行之帳戶。不僅匯入之帳戶與上開協議書約定不合,匯款之時間又在上開協議書訂立之前。能否謂上開匯款即為上開協議書約定之投資金,尚非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