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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緩刑宣告與量刑之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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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7-23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緩刑宣告之裁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法院斟酌被告犯罪情狀縱未予宣告緩刑,當事人亦不得以原判決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又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自得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命令,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審判獨立之原則。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為加強妥適運用緩刑制度,司法院訂有「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提供法官於具體個案裁量宣告緩刑時之建議參考事項,本無拘束法官於個案裁量是否宣告緩刑之效力;個案是否宣告緩刑,仍應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獨立審判。縱法官於個案中援引上揭實施要點規定而為裁量,若未違背法律規定或有何濫用裁量權情形,要仍僅係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亦不能遽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業已敘明上訴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危害社會及國民健康,且其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人雖為初犯,且自白犯罪,然已依法減輕其刑或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仍不宜宣告緩刑等旨,已敘述甚詳,既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