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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清算人與公司間關係為委任,法院選派清算人拒絕就任之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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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7-08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清算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爲委任,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第113條或第322條選派之清算人,除爲律師者,依律師法第22條規定,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外,其非爲律師之人,並無接受法院所命職務之義務,自應待其爲就任之承諾,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始克成立。至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僅在規範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裁定之程序救濟,與選派清算人應否經其就任承諾始與公司成立委任關係之判斷無涉。被上訴人拒絕就任佳0公司清算人,乃原審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認其與佳樂公司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難謂有何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