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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不當得利返還之客體於不動產已不能返還應返還賣得價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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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7-07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第181 條但書之規定,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之利益為賣得之價金,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之價額。原審本其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吳0盛與被上訴人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吳0盛復與蔡0成約定就系爭買賣契約之權利與義務,由吳0盛占60%,蔡0成占40%。被上訴人依吳0盛指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10移轉登記與蔡0成,系爭買賣契約經吳0盛撤銷而溯及失效,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蔡明成部分已不能返還與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土地價金1,760萬元之4/10即704萬元。系爭房屋稅籍名義人為吳0正、韋0華,其等繳納系爭房屋90至103年度房屋稅11萬3,558元,係履行房屋稅籍名義人之公法上義務,上訴人不得自應償還被上訴人之價額中扣除,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命其償還之價額逾231萬8,856元及駁回其就逾該金額之附帶上訴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