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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5條第2項之意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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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7-07 | 類別 | 行政法類 |
內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0號行政判決要旨
縣(市)政府循內政部所制定之定型化契約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締約,就其所安置之人數予以補助,其目的在達成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之公共利益,而非增進受補助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利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客觀條件上是否能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之安置,當然為縣(市)政府是否與之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之必要且首要考慮。身保法第65條第2項關於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之規定,在於揭示雙方應依據內政部所制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訂立書面契約,約明權利義務關係,而非課予縣(市)政府應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之義務。此等轉介安置契約之締結乃基於契約雙方等值性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並非人民依法申請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