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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不動產贈與之撤銷、借名登記終止及返還請求權之相關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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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07-07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借名人須待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始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依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其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起算。查兩造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經被上訴人於103年9月26日終止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返還請求權,應自斯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之借名登記契約返還請求權,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並不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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