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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律師: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構成要件及不當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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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09-1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所謂知有損害,係指「明白知悉」而言,尚不包括「應該知悉」、「可能知悉」之狀態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查扣系爭香菇後,其信賴被上訴人會妥善保管,被上訴人未曾告知該香菇已變質,迄行政訴訟終結後,其申請發還系爭香菇時,始知悉系爭香菇已生蟲變質,明知損害時間係在99年7月29日以後 等語,既為被上訴人所爭執,即應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上訴人「明白知悉」有損害之時點。被上訴人以上訴人97年4月2日行政訴訟準備書狀為據,抗辯上訴人明知乾香菇在室內溫度二十五度以下,僅可保存約九個月,其於系爭香菇保存期限屆滿後,應已知悉該香菇變質云云,衡以食品保存期限經過後,雖有變質損壞之虞,然因保存方式之差異,並非即時當然發生變質損害之常情,坊間不乏香菇不必冷藏保鮮之資訊,及上訴人於97年11月13日向被上訴人申請發還系爭香菇,被上訴人僅覆以行政訴訟已提起上訴,歉難照准,並未告知香菇之現狀,上訴人於99年10月25日再度申請返還系爭香菇,被上訴人始覆知該香菇恐已日久變質等情,被上訴人上開舉證是否已盡證明上訴人「明知」損害發生日之責,洵非無疑,非無探求之餘地。乃原審未察,逕以上訴人知悉系爭香菇之保存期限,得認知該香菇變質損壞之期日,早於保存期間經過即知悉損害發生,而為其逾期請求國家賠償之不利論斷,不無違誤。 |